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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因違章建築或任意堆置物件妨礙已設電信線路之通信者,由電信機構通知
其改善。已設之電信線路因種植物成長妨礙通信者,電信機構得派員修剪
至適當距離,並得視實際情形給予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