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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取得之資產、設備,於不影響交通建設之正常運作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同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一、轉讓以原許可條件無需移轉予主管機關者為限。
二、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交通建設經營許可期限為限。
三、設定負擔者,以訂有償債計畫(包括設立償債基金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