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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課長、臺長承主管之命,分掌各課、臺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課、臺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
二、本課、臺主管業務推進計畫之擬議。
三、重要文稿或技術資料、設計之撰擬或研辦。
四、本課、臺文稿或技術設計之初核。
五、本課、臺人員督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