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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私立機構或個人合法持有或使用安全管制之核物料者,其輸入、輸出、運送或儲存之安全管制,應依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各該條未規定者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