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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需埋設於同一管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戶管線之底,全段須高出排水或污水管最高點三十公分以上。
二、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所使用接頭,均為水密性之構造,其接頭應減至最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