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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證書:
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業逾越其證書登載範圍。
三、有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
四、經依前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有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原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