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證書。
廠址遷移者,應於取得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新址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及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請換發證書。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證書,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