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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