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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涉案紡織品經諮商達成設限協議後,經濟部應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並
於達成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協議內容通知紡品督導機構。
自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六十日未達成協議者,經濟部得於該期限屆滿之日
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並即通知紡品督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