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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