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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登錄事項有異動者,商標代理人應於異動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變更登錄事項,非經變更登錄者,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