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享受獎勵之公司,應於受讓之次日起一年
內,檢具受讓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清單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查
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其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
,且於受讓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後,核發該
公司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由該公司持憑該證明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核定得享受轉讓公司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