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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核准。
火藥庫興建完竣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登記證後,始得使用。
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及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標準。
前項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