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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