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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其應協力辦理事項得締結契約,合力推動。
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地方政府應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之常設性機制,並應每四年召開地方文化發展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行政院應召開文化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者,應就資源配置及推動策略,納入文化會報協調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