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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執行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名單,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