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