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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第十三條所定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限,對經本部認可之職業運動業及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對經本部認可之業餘運動業、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業餘運動業及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