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其程序、期程、評量項目及工具之調整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加強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其需求、文化差異、族群特性或地區限制,彈性調整鑑定程序。
二、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必要時得延長鑑定期程,或召開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臨時會。
三、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求,調整評量工具之內容或分數採計方式,或改以其他評量項目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