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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接受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幼兒園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之等第、分數及晉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半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前項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績效考評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