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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學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提供借讀學生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