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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其本國期貨主管機關或相當機構所核發期貨商營業執照影本。
五、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之決議錄。
七、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名冊。
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授權書。
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十一、指定代理人辦理申請許可及設置分支機構所簽發之授權書。
十二、其本公司出具願意提供本會相關交易資訊及紀錄之聲明文件。
十三、案件檢查表。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