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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該基金存續期間屆滿二個月前,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清算計畫,並報經本會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非因前項原因而終止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知有終止事由時起二個月內,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清算計畫,並報經本會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將經本會核准之清算計畫及分配方式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命信託機構依規定辦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