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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除依法須辦理登記者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會申報: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二、變更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
三、業務人員或稽核人員異動。
四、因經營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
五、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