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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依其性質應分別檢具募集海外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七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已募集發行海外公司債,如依轉換或認股辦法約定以海外存託憑證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應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十至附表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七 募集海外公司債申報書.PDF
附表七 募集海外公司債申報書.DOC
附表八適用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並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以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履行認股義務者 .PDF
附表九適用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並以所持有其他上市(櫃)公司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以供償還海外公司債者.PDF
附表十適用前已發行海外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以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 .PDF
附表十一 適用前已發行海外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以所持有其他上市(櫃)公司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以供償還海外公司債.PDF
附表十七聲明書 .PDF
附表十八承諾書 .PDF
附表十九聲明書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