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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為專任;
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記,非經登記
,不得執行業務。
前項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
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
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