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以貨櫃裝運貨物進出口時,除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貨櫃於艙單申報外,貨櫃本身及其所裝運之貨物均應依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