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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運輸業對於其所屬運輸工具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