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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倉庫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倉庫。但鄰接之土地如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