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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酒精用戶每次請配酒精時,應填具配售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
分局核辦。
一、製造物品之名稱。
二、變性或使用日期。
三、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 (廠別及負責人姓名) 。
前項准配酒精,應依申請書所載事項使用,非經主管分局許可,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