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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之國庫支票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附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