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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之處理事項
一、各支用機關簽具付款 (轉帳) 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二、各機關蓋填簽證人員印鑑卡時,應於啟用前,填具印鑑卡一式三份,
函送本處,以備驗對。
三、前項印鑑卡一份轉送二科備用,二份交第一科電子影印後由驗對人員
保管,以作驗對憑單簽證人員印鑑之依據,下班時需妥為貯存,以防
意外。
四、印鑑更換時,應由原機關備函本處,並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換原因
,舊印鑑停用日期與新印鑑啟用日期,以憑辦理印鑑卡之更換。
五、每一憑單由收件人員遞達時,依照憑單所填機關名稱抽出印鑑。用重
疊對比法逐一驗對簽證印鑑,如發現印鑑不符,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
,模糊不清時,即填具憑單退件理由單辦理退件手續。
六、印鑑經驗對相符後,在憑單上加蓋驗對人員私章,以明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