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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除因情況特殊或業務需要,經國防部核准提前或延後
分配預算者外,對計畫分配之預算應按左列時間辦理之。
一、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五天
前分配之。
二、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二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天前分
配之。
三、第二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三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十五天前
分配之。
四、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直屬預算支用單位,一律在預算支用月份十天前
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