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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鑑定每一階層處理時限規定如左:
一、處理執行單位:物質依權責核定為廢品後,填報鑑定表時限為三天,
由技勤署核轉呈請總司令部核定時止,時限為四天,共七天。
二、總司令部:接獲鑑定表詳予審查核定令復時止,時限為七天。
三、國防部:接獲鑑定表核定令復時限為八天。
四、三軍調節時間,以二十天為最大期限。
前項由填報鑑定表,至國防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二十二天,由填報鑑定
表至總司令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十四天 (不含調節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