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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為辦理學力測驗,得組成學力測驗委員會,其編組如下:
一、學力測驗委員會由班本部組成之,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執行官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選之。
二、學力測驗委員會設秘書處,處理考試事務,置秘書一人,並設下列各組:
(一)測驗組:辦理考試命題、封卷等測驗事項。
(二)監考組:辦理試場監考等監考事宜。
(三)總務組:辦理發布新聞等總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