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軍需物徵用書,除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
簽發,應加蓋機關部隊印信外,並由執行機關簽發徵用令。在軍事作戰地
區,由戰地司令官或戰區司令官核可之最高後勤機關或獨立作戰之師級以
上指揮官簽發徵用書交付當地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