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配置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任官服役及經歷管理,由受配置單位依據其對配置軍官士官之考核結果及發展潛能向原屬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建議辦理。
二、勛獎、考核、休假、婚姻、撫卹、保險等人事勤務,由受配置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任職、人員分類、送訓、報考國內外大專校院等事項,由受配置單位協調原屬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由受配置單位核准之命令,均以副本送原屬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登記。
配置各單位服務之空勤人員,空勤待遇之核定與轉發由軍種司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