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處室工作指揮督導及紀律整飭。
五、各處室職員調配核議。
六、各處室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
七、所屬機關(構)監督指導及考核核議。
八、人事權責依規定核擬及核准。
九、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議。
十、對外聯繫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務襄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