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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