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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但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