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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營礦油業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於油類及液化石油氣鋼瓶上方設置
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並備二十磅乾粉滅火器二具,面積超過二十平方
公尺者,應增設乾粉滅火器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