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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電動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採用感應式電動機。
二、型式依安裝地點之周圍環境而定,並依下表規定:
┌───────────┬─────┐
│安裝地點之情況 │型 式│
├───────────┼─────┤
│乾燥而塵埃少 │保護型 │
│有水沫之虞 │防沫型 │
│有可燃性粉塵、氣體之虞│防塵防爆型│
│有水沖或濕度高 │防水型 │
│有腐蝕性氣體之虞 │耐蝕型 │
│屋外 │屋外型 │
│水中 │浸水型 │
└───────────┴─────┘
三、起動電流應符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屋內裝置規定。採用非全電壓起動者,應配合電動機之種類及容量依下表選用最適宜之起動設備:
┌──────────┬─────────┐
│電動機種類 │起動設備 │
├──────────┼─────────┤
│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1.Y-△減壓起動器│
│ │2.自耦變壓起動器 │
│ │3.限流型起動器 │
│ │4.一次電阻降壓起動│
├──────────┼─────────┤
│線繞轉子型感應電動機│起動電阻器 │
└──────────┴─────────┘
四、應設置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且開關與起動器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誤操作之連鎖裝置。
五、應具有E級以上之絕緣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