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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三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結算報告,由本會監察小組審議並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結算報告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基金年度結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