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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之位置圖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
儘量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得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
內,但應分別繪製他項權利位置圖。
三、測量完畢,地政事務所應依照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
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他項權利位置圖,以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以黑色實線
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以黑色
實線繪明之。
五、因地上權分割申請土地複丈者,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為之
,複丈人員應測繪丈圖地上權位置圖,並於登記完畢後,在原複丈圖
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