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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二、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未達十位數四捨五入。
三、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位數,未達百位數四捨五入。
四、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千位數四捨五入。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