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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