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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居家復健得由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提供服務。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依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或語言治療師法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