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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自確定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致身心障礙等級變更或死亡,經內政部發布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函者,補發其差額;如其他法規已明定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至遲不得逾二年。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身心障礙狀況鑑定依最初身心障礙等級通報函審認;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致身心障礙狀況變更者,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