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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