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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予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時,認有必要者,得遮隱候選國民法官聯絡方式及保護照料措施調查事項欄位之記載。
候選國民法官於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填載之內容,法院認提供檢閱對於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者,亦得遮隱之。
法條